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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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渭南标准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603482.51元及利息;(其中以18542786.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4年8月29日计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中以14242786.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5年1月1日计至2017年1月24日;其中13642786.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7年1月25日计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以20603482.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1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其中以20603482.5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46元,由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