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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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对第147698、14769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 三、被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四、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50万元; 五、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六、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