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525执432号白某某、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陕0525执251号执行案件中的案件款22424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33元后本院将22191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5日结案。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5执432号 白某某、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陕0525执251号执行案件中的案件款22424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33元后本院将22191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