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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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盐源县塔央嘉措民族文化演艺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2019年8月9日起,解除原告盐源县格姆措民族文化演艺中心代理人贺俊刚与被告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泸沽湖旅游集散中心商业区租赁合同》。 二、原告盐源县格姆措民族文化演艺中心被拆除的装饰装修、构筑物、设备资产净值1,031,531.07元,由原告盐源县格姆措民族文化演艺中心自行承担30%,折合人民币为309,459.32元;被告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的责任,折合人民币为722,071.75元。 三、被告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722,071.75元,限被告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盐源县格姆措民族文化演艺中心。 四、被告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拆除的原告盐源县格姆措民族文化演艺中心的装饰装修、搭建物、设备资产等全部归被告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4.00元,由原告盐源县格姆措民族文化演艺中心负担人民币4,225.00元,由被告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摩梭家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9,8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