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安科经贸有限公司
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安科经贸有限公司货款68790元及利息(利息以687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保全费708元,合计1468元,由被告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原告海城市安科经贸有限公司1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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