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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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7154.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人民币22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12月21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以未还的上述第一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7元,由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6元,被告***、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1元。 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