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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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返还商业贷款本金480399.95元,支付利息12243.73元、罚息87.63元、复利19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490736.77元,支付利息11814.55元、罚息58.0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5000元; 四、如被告***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6元,减半收取71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7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