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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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76394.88元,其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赔付的70000元予以扣减后,尚需支付给原告***95794.88元(该款项汇至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响水六套支行,户名:***,账户:62×××46),返还给被告陈玉伟垫付款10600元(该款项可汇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高桥支行,户名:陈玉伟,账号:62×××57);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4,减半收取1497元(原告***已经预交),鉴定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126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3121元(该款项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
发布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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