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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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泓源化工有限公司 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泓源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00万元及违约金(算至2020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954万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原告预交8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00元,由原告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03元,被告江苏泓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49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