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
江苏泓源化工有限公司
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泓源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68923.55元及违约金(算至2020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为6002031.20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8931元(原告预交59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931元,由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5元,被告江苏泓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2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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