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响水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550957.8元,其中支付给原告***343384.09元(已扣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垫付医疗费48193.08元;可直接支付至开户行: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户名:***,账号:62×××95),返还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响水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150000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9380.63元(款项可直接支付至账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响水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58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88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可直接支付至开户行: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户名:***,账号:62×××9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