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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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陈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二、被告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三、被告徐州市陈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0元,被告***对被告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徐州市陈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