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合肥市场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宽展期占用费280000元; 三、被告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场地超期占用费(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月租金14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案涉场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被告合肥悦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