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451,964元; 二、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钢管21,645.90米、十字架12,479只、接头4,676只、转向3,590只,并赔偿钢管以短代长损失47,625.20元,不能返还的情况下折价赔偿(按照钢管12元/米、十字架4.20元/只、接头或转向4.80元/只与市场价之间的价低者结算); 三、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及以451,9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日万分之六的比例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8.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38.27元,由原告负担624元,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14.27元,(被告负担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