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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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汉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汉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汉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633.81元(已由原告广东汉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