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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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 二、限上诉人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逾期违约金6943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日止),后期的逾期违约金按日以全部房价款303,845元的万分之0.5计算至实际办好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上诉人***负担49元,上诉人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由上诉人桂阳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