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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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借款本金664738.90元,并给付借款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应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及罚息4910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对被告***、***的未还借款829948.53元及利息(扣除被告***、***支付的利息及罚息49109元)的80%在保险限额(842357.8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8元,原告承担1262元(被告***已支付),原审公告费800元,原告负担70元(被告***已支付),本次案件公告费990元,扣除原告负担的部分,剩余合计1181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