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邑东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青岛弈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借款本金780万元以及利息38283.34元(截至2018年9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8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被告***、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邑东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章房房他证城字第150043**下的房产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84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有权以被告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弈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森诺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编号分别为1611300017、1611300013、1611300014项下的证券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83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51元,减半收取34375.5元,由被告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邑东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弈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森诺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7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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