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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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44970.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8693.3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万宝冷柜BC/BD-100E六台、万宝冰箱BCD-200E五台、万宝冰箱BCD-190E一台、万宝冰箱BCD-145E一台、万宝BC-92D一台、万宝BC-52D一台,如有缺失,应按相应进价款给付原告;上述退还商品费用由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6元,由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负担883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