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5647.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460.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违约金12595.46元(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此后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3564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53元,由被告***负担555.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