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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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润彩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4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润彩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4118.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090元,合计229559.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