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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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95814.79元,支付利息213.65元、罚息5834元、复利62.1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 三、如被告***、***不完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所有的并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xxxxxx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与被告***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