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告***2014年12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房字3602行0569支行2014年993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清偿贷款本金余额978505.08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至2018年12月1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5649.29元,2018年12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不应计算复利); 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支付律师费16400.62元; 四、若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有权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2××5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