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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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宝度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南京宝度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书》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宝度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设备款3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南京宝度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南京宝度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