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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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南京市;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鼓楼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为459452元;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按1.35元/日/平方米计算,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按1.38元/日/平方米计算,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1.41元/日/平方米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3元、评估费31500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24元、评估费165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12929元、评估费15000元(受理费和评估费原告均已预交,被告于给付占有使用费时向原告一并加付评估费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