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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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 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借款本金7126145.04元,并按月利率1.15275%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285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朱铭芳、***、***、林铭忠对被告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朱铭芳、***、***、林铭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79元,由被告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朱铭芳、***、***、林铭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被告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朱铭芳、林铭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