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合星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合星石业有限公司货款1,268,613.82元;

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合星石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82,95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76.2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合星石

业有限公司负担2,289.01元,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19,38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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