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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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1030309.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利息(含罚息)140009.23元(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继续计算。 三、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对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1030309.23元及截止2017年3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享有担保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52元,由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9-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