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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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陈善堂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陈善堂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蓬溪支行22×××72账户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金牛支行账号 62×××81账号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8-3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