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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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鑫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省江鑫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62134.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以89297.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以9472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3.以9472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4.以9472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5.以94723.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6.以9886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7.以94263.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变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四川省江鑫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82344.48元(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按照每日1083.48元计算)”; 五、驳回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四川省江鑫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6元,由四川省江鑫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