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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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南京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95625元的债权; 二、确认原告南京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实际损失32513.5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727元,减半收取为26363.5元,由原告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789.5元,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3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