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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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继续履行《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合同》(保单号为33625901); 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761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