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吉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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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89.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按年利率13.2%计算,从2014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2%上浮50%计算至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