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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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明昌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湖南大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2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明昌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家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益阳市明昌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大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益阳市明昌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继光 审判员张文清 审判员毛杰中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付丹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