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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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于2019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本金30,000,000元,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9日的保理融资利息147,945元,并按照年利率15%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扣除已偿还的违约金2,188,690.3元)。 三、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四、被告***、北京润国投资发展公司对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号楼××层××层××号房产在最高债权余额1273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街××号××层××号房产在最高债权余额782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号房产在最高债权余额1262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790元,由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0,000元,原告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8,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