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十七冶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54725.08元及利息。(其中205644.32元计息时间从2012年12月5日起判决确定之日止,249080.76元的计息时间从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均按2012年12月5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9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690元,原告***负担1826元,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