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亿旺盛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77390.73元及罚息(截止2018年8月8日罚息为566976.24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8%支付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19元,由被告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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