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润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恒通不动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润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润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人员开支5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被告江苏润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江苏润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