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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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 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2民初615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83085820Q。 负责人:陈伟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宇,该支行员工。 被告:安徽恒诚煤电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683637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永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与被告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