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口子酒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5390号 原告:句容市崇明街道银帝酒业经营部一店,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口子酒营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邵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句容市崇明街道银帝酒业经营部一店与被告安徽口子酒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句容市崇明街道银帝酒业经营部一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句容市崇明街道银帝酒业经营部一店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