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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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同华创盟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同华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同华控股有限公司欠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7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为153943735.36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利息及罚息以7亿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月1日起,复利以欠付利息(欠付利息借款期内按年利率7.5%、借款期外按年利率15%计算)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欠付利息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之日的数额超过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二、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8万元; 三、驳回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48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9829元,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1800元,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538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