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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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家乐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申请人***依据(2015)锡滨商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对***、***、***、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申请人***依据(2015)锡滨商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对无锡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且申请人不得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无锡家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为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