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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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 南京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借款本金1911640.38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的罚息为10186.68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135%计算),并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赔偿律师费85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7元,减半收取为571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13.5元,由被告清紫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