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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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会理县兴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3234号 原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荣,四川龙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县兴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正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兴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