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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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2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18.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负担53.5元,由被告***负担20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