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中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路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中路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224730.5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322473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8%计算); 二、被告安徽中路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699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2869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2%计算); 三、被告安徽中路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一次性费用9848.56元; 四、被告安徽中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安徽中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路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安徽中路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