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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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 二、被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米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被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