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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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通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 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分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通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29765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无锡通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账号:4171280001810200007636)。 二、被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由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182元,由被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分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