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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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9859.67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810.2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3元,减半收取2997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6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