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利德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利德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6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356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被告苏州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2元,减半收取计3396元,财产保全费2351元,共计5747元,由被告苏州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